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为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楼管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条 学生宿舍通道应24小时保持畅通,并有明显疏散标识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乱接乱拉电线、私装插座和破坏供电设施。
第四条 严禁使用和存放各类高功率及容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热、电器产品。
主要包括:功率大于1200W的大功率电器;“三无”电器产品和国家明确淘汰的万用插座;具有潜在火灾隐患的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杯、电暖器、电熨斗等;烹煮电器,如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其它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产品。
第五条 严格限制宿舍随手泡数量,每间限用一个,且使用过程中有人在场。
第六条 严禁使用明火,宿舍内不得吸烟、燃点蚊香及使用蜡烛照明,不得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 严禁在非火情情况下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破坏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第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第九条 学生应积极主动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配合消防检查和参加消防演练,并养成良好的安全用电习惯。
第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学生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经常性检查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对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学院将没收违规用具,并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将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职责、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事务部负责解释。